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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财产分配次序
作者:匿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转载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2-11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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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37条第2款和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04条规定,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,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
  第一,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:
  (1)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;
  (2)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(含短期劳动工)的劳动报酬;
  (3)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,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。
  第二,破产企业所欠税款。
  第三,破产债权。
 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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