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公司律师
-
上海合同律师
-
上海企业法律顾问
-
上海律师咨询
设为首页
|
加为收藏
本站首页
业务范围
公司法务
法律顾问
经典案例
合同纠纷
股权转让
破产清算
并购重组
私募股权
合同范本
法律法规
当前位置:
上海公司律师网
>
股权转让
> 正文
法律咨询热线:
135-6444-7675
股权转让生效时间确定
作者:
匿名
文章来源:
互联网转载
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2-11-12
分享到:
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在原《公司法》实施期间有不同的理解,这次《公司法》的修改虽然没有明确这一问题,但是根据新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 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,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。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;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。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” 的规定,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。
股东转让出资后,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,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,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。如果没有经过登记,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,则不得对抗第三人,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,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,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。
有人认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应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,依据是国家工商局在《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》(工商企字[2000]第262号)“股东转让股权,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,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的出资额,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,经公司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”的规定。我认为依据这一规定认定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不妥的,理由有二:1、股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依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,是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,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条的规定,只有法律、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、登记手续后生效。现在在我国立法中,还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,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,国家局的文件不是法律、行政法规。2、国家局的《关于股权转让问题的答复》规定与新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,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” 相悖,根据法律文件的位阶和新旧,现在应不予执行。
上一篇文章: 没有了
下一篇文章:
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
首席律师
吉建亮 律师
手 机:13564447675
QQ:539539449
法律法规
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
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
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
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(2005修订)
经典案例
黄某彪诉某电路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
赵某嘉诉诸某瑞等股权转让纠纷案
监事是否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-案例
彭某杰诉黄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
某公司诉肖某增等股权纠纷案
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及股东诉权
丁某诉陈某良等股权纠纷案
曹某丹诉深圳某公司等股权纠纷案
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股权转让协议是否
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
返回首页
|
联系我们
|
律师简介
|
业务范围
|
网站管理
Copyright© 2009-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
地址: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
手机:13564447675 电话:021-58879631 邮箱:jijianliang2008@hotmail.com
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,供学习交流之用。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,本站将立即删除! 并向您表示致敬。
技术支持:
律师建站